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吴川市富华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6-08 15:26:00 来源:本站原创
【 打印 】

  吴环罚〔2017〕19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富华蛋白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347664016

  法定代表人:李坤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镇边华村(办塘岭变电站旁)

  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长岐镇下雍村81号,占地面积约2500方米,东面是山岭,北面是乡道,西面是高压变电站,南面是林地,主要经营加工、销售蛋白饲料、羽毛粉等,主要原料是鸡鸭毛,工艺流程是压力容器蒸煮-烘干-粉碎-打包,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恶臭气体。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你厂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一条100多米长的塑料管直接向外排放恶臭气体。经查,你厂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编号:4408832017010016,有效期至2018年1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