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16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福海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92477554K
法定代表人:梁伟兴
详细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325国道南面食品产业基地内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广东福海饼业工程项目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352国道南面食品产业基地内,占地面积2730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为29085平方米,北面是325国道,南面是空地,东面是加油站,西面是乡道。该工程项目于2015年8月10日奠基,并进行基建,现处于建设阶段。2017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并未出示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我局当即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17年5月11日前补办完善相关报批手续。2017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按照要求完善有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