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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振文恒升门窗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5-28 15:19:2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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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7〕14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振文恒升门窗厂:

  营业执照:440883600293036

  法定代表人:肖帝光

  详细地址:吴川市振文镇水口渡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11月30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门窗加工项目位于吴川市振文镇水口渡开发区,于2016年5月30日开始建设厂房,2016年10月建成开始试生产,主要经营加工、销售门窗。你厂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总投资约230万元,主要生产不锈钢门铝合金门,主要生产原料是不锈钢板块和铝制板块,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和噪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厂的污染防治设施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建设项目便擅自投入使用,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7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