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环罚[2017]12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12号
吴川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7401A
法定代表人:王琪
详细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解放北路14号
2017年1月17日,我局对你院内的新建综合住院楼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已停止施工。经查,该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建安费1354万元,其他费用146万元。该项目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大楼内设外科手术室、急救室、产房、病房等。该项目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现已建成,目前处于室内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院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
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并且考虑到该工程属于民生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有关“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陆万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