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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7]7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1-18 11:41:5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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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7〕7号


  吴川市国堂新型环保页岩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981657443

  负责人:龙林山

  详细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镇米楼村国堂岭

  2016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国堂新型环保页岩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根据检测报告结果: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烟尘为40.3mg/m³(排放标准30mg/m³)、氮氧化物为360mg/m³(排放标准200mg/m³)超标(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排放标准》表二GB29620-2013)。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2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