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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7]2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1-07 11:35:1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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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7〕2号


  吴川市长岐海源甲素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3077928X4

  法定代表人:吴俊豪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镇蓝溪草坡围

  2016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长岐海源甲素厂进行现场监测检查,发现你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氨基酸葡萄糖盐酸盐项目便于2014年8月底正式投入生产,违法排放废水和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2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于2016年12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1月4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厂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无证排污的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