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环罚[2017]1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1号
吴川市山江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40883000000782
法定代表人:黄志权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办那贞新砖厂旁
2016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山江纸厂进行现场监测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新扩建的年产量2万吨的再生造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新建项目的污水治理设施于2016年12月10日建成),主体工程便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2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于2016年12月22日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1月4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厂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你厂年产2万吨造纸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3项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批先建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验先投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无证排污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合并以上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