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环罚[2016]20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6〕20号
吴川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94621887U
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镇寨坡村1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康华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干果食品加工作业,原料是生腰果、生开心果,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水防治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导致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 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