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吴川市光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12-05 10:31:00 来源:本网
【 打印 】

吴环罚〔2016〕第7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光华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88361778153XH
    法定代表人:潘华康
    详细地址:吴川市海滨塘尾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冷库项目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由于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便擅自在生产中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1日的《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9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在一个月内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于2016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7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93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2楼
    联系电话:5560711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