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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塘尾新世纪洗涤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12-05 09:54: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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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6〕第6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塘尾新世纪洗涤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600227190
    法定代表人:杨亚贵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尾街道杨屋村杨屋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日及2016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建设的新世纪洗涤厂项目未依法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建设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补办环保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3月22日的《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2016年5月5日《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2016年5月9日《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8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补办环保相关的审批手续。于2016年5月6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24号),责令你厂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于2016年7月2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6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8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24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七条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厂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2楼
    联系电话:5560711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