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6〕第5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88332517915X3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何宇飞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米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覃巴镇米朗村)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制砖项目未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按规定建设,也未持有排污许可证,便擅自建设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3月16日的《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和2016年4月19日的《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补办环保相关的审批手续。于2016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4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5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2楼
联系电话:5560711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