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新辉煌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6〕第3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新辉煌酒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000013920
法定代表人:叶其东
详细地址:吴川市梅录人民西路金叶广场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新辉煌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达标。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17日的《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2016年3月1日《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23日向酒店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5〕66号),责令你酒店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于2016年5月6日向你酒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酒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酒店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4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5〕66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酒店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农行或建行),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酒店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2楼
联系电话:5553231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