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6〕第2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000002671
法定代表人:郭玉丹
详细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梅录街道麻坊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吴川市金牛小区(二期)和悦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未经我局批准,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4月11日的《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15号),责令你公司停止夜晚建筑施工作业。于2016年5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3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15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农行或建行),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公司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2楼
联系电话:5553231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