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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6]18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11-24 20:27:3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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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6〕第18号


  吴川市宇航金属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600244451

  法定代表人:梁丽群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靖村那庆砖厂旧晒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位于大山江街道那靖村那庆砖厂旧晒场,主要从事废旧铝材加工,生产成品是铝锭,使用煤作为燃料。2016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发现你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废气和粉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123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于2016年11月14日向你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1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在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2016〕1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6〕18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按规定将你厂不依法履行环境处罚决定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2楼

  联系电话:5560711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