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环罚[2015]25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 2015]第25号
吴川市覃巴镇米朗铝锭厂:
法定代表人:林伟明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米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未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粉尘造成周边污染。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