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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振文公明家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12-30 22:03: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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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 2015]第21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振文公明家私厂:
    法定代表人:邱公明
    详细地址:吴川市振文镇甘棠村即江堤边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家私厂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便擅自建成投入经营并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