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振文镇大森林木炭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 2015]第20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振文镇大森林木炭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亚女
详细地址:吴川市振文镇下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木炭加工厂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便擅自建成投入经营并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