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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鼎龙吉兆湾海洋生态度假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12-30 21:5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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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 2015]第10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鼎龙吉兆湾海洋生态度假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学勤
    详细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覃巴镇人民西路镇政府大楼 101号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高尔夫球场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投入建设并投入运营。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