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德玉废旧物资加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 2015]第09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德玉废旧物资加工部:
法定代表人:李德玉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大川洞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