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荣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5]第7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荣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吉
详细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雍快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吴川市农行城南办事处 户名: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帐号:0104000087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