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小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5〕1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殷小东:
当事人:殷小东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镇肖山地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以下行为:2015年1月20日上午10时,你驾驶湘EB3147大货车运输约1.7吨医疗废物进入我市长岐镇处置经营,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未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