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吴环罚[2015]19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09-03 20:14:01 来源:本站原创
【 打印 】

吴环罚[ 2015]第19号


  吴川市第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作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鉴江潮江路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建设的吴川一城大桥项目未依法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