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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5]13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07-25 20:09:0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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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 2015]第13号


  吴川市南星塑料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水兴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大郭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并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