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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5]5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07-22 20:05:2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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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 2015]第5号

  吴川市茂源塑料有限公司林亚生车间:

  法定代表人:林亚生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良发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污染设施未达到环保规定的要求被责令停产整治,至今你公司尚未提交验收申请,也未经环境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