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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5]12号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5-07-09 20:06:5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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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 2015]第12号

  吴川市塘缀板桥谢荣波铝锭厂:

  法定代表人:谢荣波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缀板桥上杭管区石桥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厂未依法向我局报批环保相关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吴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吴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