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吴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5072009XE
法定代表人:磨冬琳
住所:吴川市浅水镇龙首山春菜岭S622县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到吴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吴川市浅水镇龙首山春菜岭S622县道旁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生产工艺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水、粉尘、混凝土泥渣。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东北面空地设有一个未有棚盖、围堰,未硬底化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场地堆放有沉淀池废水处理产生的尾泥;该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第5.1.3条“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雨污分流系统;……”的规定建造防渗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防护措施。贮存场尾泥产生的泥浆水向低洼处流淌,积聚成两个面积分别约10平方和20平方的泥浆水窝,贮存场边界距离泥浆水窝约20米,中间的植被遭覆盖和破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磨冬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磨冬琳授权现场负责人李**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44088305072009XE001W)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
5.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0号],责令你公司限期内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2024年10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周边已建设有围堰、棚盖以及导流槽,该贮存场已进行硬底化处理,贮存场东北面靠近林地边上的两处泥浆水窝已修复完成,已将此前堆放在场区东北面的不规范贮存场中的沉淀池尾泥(8.99吨)清理完毕。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我局同步启动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局与你公司通过磋商方式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于2024年11月2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4〕6号],你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8日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10号]1份、2024年9月9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提交的《延长整改期限申请书》1份,于2024年10月18日提交的《吴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说明》1份,于2024年10月21日提供的沉淀池泥渣过磅单复印件1份、环保整改费用清单复印件1份、收款收据复印件、发货凭证复印件1份、信晟公司混凝土对账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4.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11号]1份、2024年11月1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5.我局与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粤湛环赔〔2024〕6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及你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0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涉及固废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裁量权重10%;“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20%×100万元=20万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即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