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康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61501806A
住所: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湾六鳌度假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王村港镇米乐、新梅、覃寮村委会沿海一带的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该项目的环评报告,该项目主要由建设**栋高层住宅楼和相关配套生活用房及设备组成,于20**年**月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有**栋楼房已建成,其中有**栋楼房约**户已于20**年**月交付使用,常住住户约**户,需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只建成主体的**%,还未投入使用。经查,你公司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我局吴川分局的审批(吴环建〔2019〕39号),后因该项目配套的**式污水处理站改为建设**式污水处理厂,你公司重新编制了鼎龙湾**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取得了我局吴川分局审批(吴环建〔2021〕14号)。但截止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还未建成,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已部分交付使用,有生活污水产生并积存在污水管网和沙井内。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5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2023年12月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还未验收和投入使用,污水管道已铺设至污水处理厂附近,还未接通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10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2023年11月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2.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函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以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康弟、受委托人林**的身份;
3.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关于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9〕39号)复印件1份、鼎龙湾**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鼎龙湾**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吴环建〔2021〕1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环评手续办理相关情况;
5.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收楼明细表复印件1份、长住明细表复印件1份,以及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提取的《关于鼎龙海洋王国生活污水处理的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已部分交楼、有住户入住并有生活污水产生的事实;
6.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提供的水表照片,证明你公司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的用水量情况;
7.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5号]1份、2023年11月16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8.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提供的废水运输处理台账复印件1份、《海洋王国污水处理站剩下未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印件1份及相关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9.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你公司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康弟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你公司的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的未验收先投入使用的情况,你公司的建设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是鼎龙湾**污水处理厂项目,该项目已于2021年得到我局吴川分局批复同意建设,系为处理鼎龙湾旅游度假区的污水而设置,是属于降低污水负荷的环保工程,而该配套设施至今未使用;
2.鼎龙湾海洋王国属于特殊保交楼项目,该项目污水处理站建设进程滞后是由于合同期到了,根据吴川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达到可以使用的条件后先向业主交付,并逐步完成各单项验收流程;为确保完成交付任务且收楼业主正常使用,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我局吴川分局递交了《关于鼎龙海洋王国生活污水处理的申请》,明确因鼎龙湾**污水处理厂项目未建成,申请将海洋王国常住业主产生的生活污水运往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该申请已经征得我局吴川分局批复同意,并要求你公司做好管控;
3.目前海洋王国常住业主**户,用水量较少,每日均根据上述批复,安排吸污车将产生的污水抽运往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上述污水处理的数量每日具有登记记录。上述排放处理,未造成损害环境的后果,也已尽企业最大的努力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4.为了不使用未验收的鼎龙湾**污水处理厂项目而又需要应付已入住使用的业主排污需求,你公司向我局吴川分局申请,由你公司自费使用吸污车抽吸后运往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个经我局吴川分局同意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为避免违反未验收先投入使用制度的应急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安排,将此行为理解成配套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原则,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局应当撤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1.关于你公司提到的“你公司的建设污水处理配套设施至今未使用,不属于未验先投”的意见,根据《关于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9〕39号)的第四项,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该项目投入使用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显然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的未验收先投入使用的情况,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你公司提到的“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鼎龙湾海洋王国组团建设项目属于特殊保交楼项目,该项目污水处理站建设进程滞后是由于合同期到了,根据吴川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达到可以使用的条件后先向业主交付,你公司提交的《关于鼎龙海洋王国生活污水处理的申请》已得我局吴川分局同意”的意见,要求保交楼是政府在正常履行监管职能,履行合同约定是你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你公司的违法理由;而关于你公司提到的《关于鼎龙海洋王国生活污水处理的申请》,是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向我局提交的,且是你公司为避免污水外排污染环境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与我局对你公司海洋王国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认定无关联,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同上,关于你公司提到的“该项目污水已经严格按照我局吴川分局批复意见,每日安排吸污车抽运往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意见,用吸污车将产生的污水抽吸后运往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是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后为避免污水外排污染环境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与我局对你公司海洋王国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认定无关联。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并非以行为对环境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构成要件,这一违法行为的实施侵害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这一环境保护监管制度,破坏了环境保护管理秩序,产生了管理制度上的危害后果。对该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你公司提到的“目前你公司使用吸污车将污水抽吸后运往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是经我局吴川分局同意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为避免违反未验收先投入使用制度的应急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安排,将此行为理解成配套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原则,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局应当撤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的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目前采取的使用吸污车将污水抽运到污水厂处理的应急措施是你公司实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被我局查明并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采取的为避免污水外排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并非为避免违反未验收先投入使用制度的应急措施,你局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持续至今仍未改正,应急措施不能替代你公司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另,《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中“免处罚清单”序号第21项规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法;(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且所涉污染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3)投入生产运营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符合“两断三清”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除外。”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时间持续较长,至今已一年仍未改正,显然不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综上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1号]1份、2024年1月4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4年1月6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1份,证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书面委托林**、阮**为受托人,代为参加我局举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事实;
4.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罚听通字〔2024〕1号]1份、2024年1月15日送达回证1份、2024年1月22日听证会公告1份、2024年1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未排放污染物”裁量权重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裁量权重6%,“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6%,“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32%;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2%×100万=32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