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湛江市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0-25 11:05:26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6PB5K3U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川市长岐镇南清路林场工业区的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未见开工生产。该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的生产工艺为“废铝→分拣→入炉→熔炼→铸模→冷却→切割→成品(铝棒)”,产生的熔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3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查,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维工作。你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4日与该公司签订《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运维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定期检修维护)、设备检修和设备标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第6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要求的6.3“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和通风设备”;6.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小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1个”的要求;

  2.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3.日常校准记录有超期情况(最近两次校准时间为4月25日、5月11日),日常校准台账记录书写不规范(未按规范要求计算SO2、NOx、颗粒物以及氧含量的漂移值),其中,4月9日的校准记录表中,SO2量程漂移值超出误差范围,经计算SO2量程漂移值为4.8%。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11.2“定期校准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第9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验收中的9.3.7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SO2、NOX、O2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5%”的要求;

  4.无校验记录(现场运维记录里未查到校验记录)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中的11.4“定期校验;a)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本标准9.3进行”;

  5.无全程校准记录(现场运维记录里未查到全系统校准记录以及现场未配备高中低浓度标准气体,只配备两瓶标准气体)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中的11.2“定期校准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的要求。

  6.冷凝器温度控制器显示异常(未能查看到显示温度),采样伴热管存在U型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5条技术要求;5.4.2预处理设备要求,5.4.2.2“CEMS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4℃左右(设备出口烟气露点温度应≤4℃),正常波动在±2以内,其实际温度数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第7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要求中的7.2安装施工要求,7.2.7“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或穿管等方式,保证整条管线具有良好的支撑。管线倾斜度≥5°,防止管线内积水”的要求。

  7.现场工控机和数采仪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截面积、皮托管系数)设置与验收资料参数(调试报告)设置不一致。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附录B,B.5..3参数和公式设置和修改要求1)“软件应具备运行参数设置功能,能够查询和修改设置相关参数,主要包括:系统运行参数:日期、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口的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超标报警值、皮托管系数以及标准含氧量等;系统测量参数:烟气流速速度场系数、颗粒物相关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等”;2)“软件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由最高管理权限完成,且相关参数设置操作应记录在当日的系统日志中”;3)“软件中数据状态装换等计算公式应方便查看和检查,确认无误后一般不得修改”的要求。

  上述发现的问题除了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不属于合同服务范围,其余的问题都属于合同服务范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7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保障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2023年8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加工项目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CEMS系统的站房已配置UPS稳压电源、温湿度计和视频监控设备;采样伴热管设置规范,未出现U型情况;冷凝器温度数据正常;日常运维记录正常和日常校准记录正常(在7天范围内);现场通入SO2标准气体,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校准记录有流速仪校准,已配备高、中、低浓度标准气体,CEMS调试验收资料参数与在线监测仪器参数一致,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康、被委托人刘*光的身份;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证明本案案源;

  3.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刘*光运营维护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CEMS设备运维单位的事实;

  4.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能按规定保证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6号)1份、2023年9月13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取中间值5.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