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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振文豪达废旧金属回收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0-25 11:05: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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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振文豪达废旧金属回收站:

  经营者:杨观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CQKKT0J

  经营场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局吴川分局行政审批和环境监测辐射股移交的线索,2023年8月1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川市振文镇水口渡开发区锦裳制衣厂旁袁添祥厂房的吴川市振文豪达废旧金属回收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完成设备安装,已安装2台破碎机、2台水洗振床机、2台脱水机、1台剥皮机和1台砂轮机,还未投入生产,已建有废水治理设施(四级混凝沉淀池)。经查,你回收站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序号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的“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回收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编制完成,于2023年5月22日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但你回收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就擅自于2023年6月5日开工建设,在现有厂房内开始安装生产设备。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回收站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9号],责令你回收站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你回收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023年8月3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建设项目进行复查,该项目已停止安装生产设备,未见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回收站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回收站名称以及你回收站经营者杨观金、被委托人郑*桂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行政审批和环境监测辐射股于2023年8月11日移交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表》,证明本案案源;

  3.你回收站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吴川市振文豪达废旧金属回收站建设项目投资一览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回收站建设项目投资额;

  4.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8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你回收站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回收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8月14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回收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7号],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回收站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回收站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7号)1份、2023年9月13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站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2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30万×5%=3750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回收站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