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扬碳纤维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赛扬碳纤维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6DA8K4B
法定代表人:曾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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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局吴川分局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23年6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孔望海岭工业区1号的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未见开工生产,已建有废水和废气环保治理设施。经查,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序号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6 --全部”和60“耐火 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其他”,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于2021年4月委托深圳市复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6月25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我局吴川分局于2021年7月19日在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受理公告,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关于新赛扬碳纤维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修改意见》(湛环技审〔2021〕78号),但由于土地用途问题一直未能落实修改意见;因深圳市复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你公司于2022年9月委托深圳市森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第一次修改意见在原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6月1日在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受理公告;至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但已擅自于2021年7月25日开工建设,于2023年2月12日建设完成。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2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不得建设。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在我局实施复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7月2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已停止建设,未见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斯豪的身份;
2.你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使用情况;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你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复印件2份(2021年6月25日1份、2023年5月24日1份),证明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的投资金额,以及你公司先后委托深圳市复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森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善《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的事实;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在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取的《新赛扬碳纤维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告》截图2张,证明我局吴川分局于2021年7月19日、2023年6月1日受理你公司编制的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7.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2号)1份、2023年7月1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8.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9.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6月21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3号)1份、2023年8月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41%;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60万×5%=41%×60万×5%=1.2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碳纤维复合材料汽车科技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整(¥12,3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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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