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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11-08 16:50: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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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太顺(系吴川市大山江太顺家具制造厂经营者):

  经营项目名称:吴川市大山江太顺家具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0BXE722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碑城工业路(庄均汉屋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碑城工业路(庄均汉屋内)的吴川市大山江太顺家具制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位于厂房南侧的喷漆打磨车间,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机械式抽风机经由铁皮围成的排风管道(长2m*宽1.8m*高10m)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查,你厂喷漆工序使用了聚酯漆和水洗漆,进行喷漆工序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的工业涂装重点行业,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厂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如下:“1、立行立改,现已整改完毕;2、虚心接受我局教育和指导,请求减轻或减免处罚”。经复查,你厂已配套建有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检测报告》[QD(气)2022060704]显示废气达标排放;你厂在《湛江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综上,你厂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罚款金额(¥110,000元)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