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安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2517915X3
法定代表人:何宇飞
住所:吴川市覃巴镇米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覃巴镇米朗村红岭仔岭的制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查,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需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我局吴川分局备案并进行信息公开,但你公司目前还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我局吴川分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6裁量标准“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