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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远铭硅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8-15 10:53: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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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远铭硅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232902768

  法定代表人:李辉

  住所:吴川市黄坡镇新圩岭(原中山砖厂)(办公场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川市黄坡镇中山海关楼吴川林地内吴川市远铭硅砂有限公司洗砂场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洗砂场不生产。经查,你洗砂场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沉淀池产生的尾泥,尾泥经压滤机压滤成泥饼后回作厂区回填使用,但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没有尾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记录台账。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8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并配合调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