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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宏通塑料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11 11:31: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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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宏通塑料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64902629R

  法定代表人:陈观兴

  经营场所:吴川市博铺街道下窑坡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3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博铺街道下窑坡开发区)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经查,你公司生产1车间、3车间、7车间和8车间正在生产,生产1车间有6台注塑鞋机开工生产,其中5台未安装集气罩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生产废气在车间自然散发,经车间裂缝和窗户无组织排出公司外环境。同时,你公司生产1车间的废气治理设施(位于生产2车间2楼楼顶)的马达不运行,UV光解机高能紫外线灯不亮,喷淋设施未见喷淋,整套废气治理设施闲置,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何亚康  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