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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大山江新丰钢具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11 11:31: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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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肖强(系吴川市大山江新丰钢具厂经营者):

  个体户名称:吴川市大山江新丰钢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22490613C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那孔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那孔开发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模压板车间生产工艺:“木糠→烘干→加胶水混合→模具加热成型(模压板)”,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模压板车间未安装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和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便通过自然进风无组织排出厂外环境,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QD(气)2022011501]、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向你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向我局申请听证。2021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通字〔2021〕8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5日举行听证会。你书面申辩:已按责改要求整改,第三方公司正组织废气监测和准备验收;因疫情环境影响,生产订单大量减少,希望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减免处罚。2022年1月14日,你在《湛江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综上,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罚听通字〔2021〕8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的基础上减少50%,即处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