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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光华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07 16:09: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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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光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1778153XH

  法定代表人:潘华康

  地址:吴川市海滨塘尾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3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海滨塘尾工业区内)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收集废水的调节池有一条裂缝,裂缝口宽度大约有10公分,长度约70公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裂缝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排出的废水呈黑褐色,还伴有一阵臭味,废水量较大。吴川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在调节池裂缝口对外排的废水(坐标:北纬21°24'11";东经110°44'23")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吴环监〔2020〕R070号]显示,外排的生产废水中氨氮为178.7mg/L,化学需氧量为1050mg/L,悬浮物为185mg/L,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氮标准值为1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为110mg/L、悬浮物标准值为100mg/L)10.9倍、8.55倍和0.85倍。

  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测)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和吴川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0〕R070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何亚康  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