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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8-26 17:02: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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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吴)环罚字〔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60996842U

  经营者:黄亚德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猪血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猪血岭的铝冶炼项目进行检查。经查,你厂属于湛江市重点排污单位(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你厂申领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440883L60996842U001P)要求:你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年报、季报”,但自2020年4月2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至2021年4月19日,你厂还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1〕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厂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铝冶炼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何亚康  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