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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星坤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4-30 09:41: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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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星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DQLY3P

  法定代表人:张华炜

  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浅水镇高栈村委会公文垌村公路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进行部分硬底化和绿化建设。经查,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于2020年6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于2020年9月建设完成,项目未投入使用,项目总投资额7812320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环评送审资料、现场照片、购买设备发票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既不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日,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复查,未发现有继续建设的迹象。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202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0〕1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257项“已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的1.5%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壹佰捌拾肆元捌角零分(¥117184.8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何亚康  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