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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0-25 11:10: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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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BCH51G

  法定代表人:郑伟峰

  住所(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0日,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吴川市王村港镇664县道的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由你公司建设和运营,你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83MA54BCH51G011U),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为“污水→粗格栅→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及提升泵房→厌氧池→缺氧池→氧化沟→二沉池→混合池、机械絮凝池、斜管沉淀池→滤布池→紫外线消毒→巴氏计量槽→出水”。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处理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正在排放,污水经处理后通过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1)排经公路边的排水渠,最终排入南海王村港海域;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的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吴环监〔2023〕R03-005号]显示,你公司运营的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的总磷浓度为1.57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间一级标准中的总磷浓度限值的较严值(0.5mg/L)的2.14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峰和你公司运营的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经理张**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7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的《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吴环监〔2023〕R03-005号]以及吴川市环境监测站采样、交样、分析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采样监测情况,以及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5.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7月13日提供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8份,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陈*德、陈*嫒、谭*容、何*娣、梁*元、陈*炫、李*、李*的资质;

  6.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7月25日的《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监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告知你公司运营的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1)外排的污水监测超标的事实;

  7.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7日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调取的2023年7月9日至7月11日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污水流量曲线图1份,证明2023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和采样时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情况;

  8.你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意见》[吴环建〔2021〕32号]复印件1份、《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公司是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事实;

  9.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调取的2023-5-01 00:00:00至2023-7-10 00:00:00王村港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污水累计流量,以及你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提供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取的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7月10日的污水日排放量数据,证明该污水处理厂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的污水日排放量;

  10.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7月10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6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公司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2023年8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6号]、2023年8月1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0号]、2023年8月1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在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5%,“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1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5%×100万=1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