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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0-25 11:09: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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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X16EEX1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旅游度假区天麓区天麓北三期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三期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的处理工艺流程为“生活污水→格栅机→调节池→缺氧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消毒池→排放”,污水经处理后排放到附近的大塘水库。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人员对该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对外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吴环监〔2023〕R03-010号]显示,你公司三期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71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时段)”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为40mg/L)的0.775倍;废水的总磷浓度为2.81mg/L,氨氮浓度为5.8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总磷标准值为0.5mg/L、氨氮标准值为5mg/L)的4.62倍、0.16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燕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8月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23年8月14日出具的《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吴环监〔2023〕R03-010号]以及吴川市环境监测站采样、交样、分析原始记录复印件,你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鼎龙湾污水处理站巡查运行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三期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和采样监测情况;

  3.你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环境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5.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8份,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陈*德、陈*炫、陈*嫒、许*澄、梁*元、朱*、李*、李*的资质;

  6.你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鼎龙湾三期污水处理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20〕39号]复印件1份、《吴川市碧鼎置业有限公司-吴川市鼎龙湾三期污水处理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公司鼎龙湾三期污水处理站外排污水的执行标准以及你公司鼎龙湾三期污水处理站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8月16日的《监测结果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你公司三期污水处理站对外排放超标废水的事实;

  8.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公司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1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2号]以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裁量权重8%,“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在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裁量权重10%,“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权重8%,“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3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3%×100万=33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