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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锦宇汽车技术服务维修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8-01 11:14: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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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锦宇汽车技术服务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81077092E

  投资人:张上钦

  住所:吴川市325线边(烟草公司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3日,我局吴川分局对你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就你单位存在的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问题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单位限期整改。2023年5月2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吴川市325线边(烟草公司侧)的汽车维修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有工人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作业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罐、废机油滤清器、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经查,你单位已制定了《吴川市锦宇汽车技术服务维修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还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你单位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但截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还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吴川分局报送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并于2023年6月13日完成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3年5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上钦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和我局制作的光盘1张(内含视频),你单位2023年5月25日提交的《吴川市锦宇汽车技术服务维修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单位2023年5月2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日在广东省环境应急业务监管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记录的截图,证明你单位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的事实;

  5.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9号)1份、2023年6月6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调取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证明你单位已于2023年6月13日完成备案,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1号)1份、2023年7月4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6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