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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8-15 10:53: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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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WF07F25

  法定代表人: 陈波

  住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钟毓山村(抛燃机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钟毓山村的机动车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安装了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对作业空间进行密闭,检测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向外环境排放。经查,你公司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一氧化碳(CO)、碳氢混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另外,根据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第26页第二点第(2)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在封闭式检测车间进行尾气检测,但你公司尾气检测线检测过程不是在封闭式检测车间进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