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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坚润沙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6-15 16:44: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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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坚润沙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3JKC2XX

  法定代表人:招伟雄

  住所: 吴川市黄坡镇海关楼工区新圩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海关楼工区新圩岭的洗砂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场地西面的洗砂生产线正在进行洗砂,场内露天堆放原料(建筑余泥和石场余泥)约1500吨,成品沙约1000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降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运输车辆行驶和装卸原料产生时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洗砂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