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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渔港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6-15 16:44: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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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渔港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0621823565

  法定代表人:林晓坤

  住所:吴川市农业农村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中心位于吴川市王村港渔港港区内吴川市王村渔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于2019年2月24日开工,已修建护岸约500米,并进行疏浚,现还未建设完成。经查,你中心渔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另查明,你中心建设的渔港项目总投资1786574.56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向你中心送达了湛(吴)环罚听字〔202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1年9月23日,根据你中心的听证申请,我局吴川分局就该案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中心申辩陈述:一、该建设项目属于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用于改善王村港码头的建设环境,是一个公益项目。二、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主要原因是2019年8月环评申报第一次送审,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退回,要求将海洋环评改为建设项目环评;2020年6月第二次送审后,因为涉及疏浚工程,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要求环评需送至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1年5月第三次送审,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并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专家会议评审环评报告。鉴于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为两年,但环评编制及取得批复耗时较长,因此只能先行建设。三、恳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考虑中心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减少处罚金额。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你中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幅度和金额适当,对你中心的申辩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1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罚听通字〔2021〕2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75%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捌角(¥469,880.8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中心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