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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育儿假的休假规则咨询,3周岁内每年是否按孩子周岁为时间统计节点享有10天假?

时间:2025-02-17 09:51:13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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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因孩子出生后,孩子母亲享有产假假期,同时3周岁内享有育儿假,对于下半年出生的孩子,出生的当年产妇处于产假期间无法休育儿假,公司将育儿假按国家法定自然年度折算可休天数,孩子出生的当年可享有的育儿假折算天数自然清零,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比如,孩子是2023年7月1号出生,2023年7月1号-2023年12月31号孩子母亲享有育儿假6个月/12个月*10天=5天,因为此时孩子母亲处于产假期间无法同时休育儿假,公司按照当年自然年度折算且不休为由清零(事实上该时段员工处于产假期间无法休,没有休的客观条件)。后面的年度计算自然如下:

  2024年1月1号-2024年12月31号:可休育儿假10天

  2025年1月1号-2025年12月31号:可休育儿假10天

  2026年1月1号-2026年6月30号:可休育儿假5天

  对下半年生孩子的员工来说被动缩短了最后一年的育儿假期限,请问育儿假是这样算的吗?

  

  答:

  您好,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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