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问题
问: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否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先行支付申请?
答:
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建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依法认定工伤后其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二)各项工伤(亡)待遇申领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
(三)属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提供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属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属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或工伤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提供工伤职工催告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部分支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催告证明材料,如催告书和邮寄催告书的回执、催告录音录像等;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网站公开地址: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qtwj/shbz/content/post_3019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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