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办事指南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法律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五)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文件。
三、审批部门
商事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制。
五、法定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按照省条例规定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规定具体面积);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须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六、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2.承诺书。
(二)承诺事项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4.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办事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承诺书。
(二)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
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签署告知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办理方式
线上: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线下: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由窗口辅助线上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送达方式
自行打印或邮寄(邮费自理)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
十三、办公时间、经办地址、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
具体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公布。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般程序)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实施一般程序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对象为依法在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拟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含外商投资、港澳台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法律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三、审批部门
商事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
四、许可方式
一般程序。
五、法定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按照省条例规定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规定具体面积);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须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六、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合法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经职能部门确认的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文本或协议);
(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五)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认证材料(通过社会保险等政务信息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交)。
七、办事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机构情况将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方式
线上: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线下: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由窗口辅助线上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送达方式
自行打印或邮寄(邮费自理)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
十三、办公时间、经办地址、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
具体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公布。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对象为依法在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除外,须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性(含外商投资、港澳台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法律依据
(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三、备案部门
商事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四、备案情形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以下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二)就业和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五、提交材料
(一)备案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合法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经职能部门确认的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文本或协议);
(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
六、办事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材料审核。备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说明理由。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情况将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场备案。
八、办理方式
线上: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线下: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由窗口辅助线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送达方式
自行打印或邮寄(邮费自理)备案凭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
十二、办公时间、经办地址、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
具体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