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6〕第39号
被处理单位:吴川市雄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X8PFW3M
地 址(住所):吴川市梅菉街道梅北开发区一区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 电话:1382****822
(案由):关于彭亚梅投诉吴川市雄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彭亚梅的工资共计490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6年4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39-2号),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上述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6〕第39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6〕第39-2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6〕第39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员工彭亚梅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小写:¥49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

粤公网安备44088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