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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17 09:19:29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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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社保政策,扩大征地社保费补贴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在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相关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三、目标任务

        一是实施该政策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以获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二是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后均可将分配本人的征地社保费用于帮助本人职保的个人缴费。三是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四是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主要政策内容

        《通知》分为五个部分,对进一步明确征地社保费使用范围、补贴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优化经办流程和提升信息化水平、政策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征地社保费使用范围。明确征地社保费的使用范围,除了22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对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了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将分配本人的征地社保费用于补贴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渠道〔《通知》第一条〕。

        (二)明确征地社保费补贴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办法。

          一是补贴范围及管理。被征地农民两个条件完全满足的,包括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可自愿选择专账管理,即:可申请将分配给本人的征地社保费不划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继续存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计息。进入专账的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本人2025年1月及以后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分配给个人的征地社保费转为专账管理后,资金及利息收益权属于被征地农民本人。〔《通知》第二条第(一)条〕

          二是明确选择专账管理的途径。实行专账管理为自愿选择,提供了两种可选择的途径。途径一: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选择专账管理申请;途径二:也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22号文规定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对申请的时效和办理方式予以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申请的,按照22号文规定将征地社保费转入本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第二条第(二)条〕

          三是明确缴费补贴的支出原则、计算标准、发放渠道。第一,明确缴费补贴的支取采取“先缴后补”。即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到账的,可按半年为周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取相应时间段的缴费补贴。第二,明确补贴计算标准。针对被征地农民以不同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应设置两种缴费补贴标准,提取缴费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段内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不超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超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第三,明确补贴发放渠道。根据社会保障卡条例,缴费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四是明确终止专账管理情形。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二种情形是提前申领基本养老金且符合条件的;第三种情形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省。出现三种情形均应终止专账管理,目的是避免资金长期滞留。此外,被征地农民也可选择提前终止专账管理,体现自愿原则,自愿选择专账管理,也可自愿退出。在专账管理终止后,专账余额按22号文规定转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涉及转移的按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处理。此外,明确专账余额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的情形,包括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死亡。 〔《通知》第二条第(四)条〕

        (三)明确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包括:健全征地社保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资金;定期开展征地社保资金收支检查,防范风险。〔《通知》第三条〕

        (四)优化经办流程和提升信息化水平。包括:完善征地社保工作流程,重点规范缴费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征地社保业务系统,健全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记录和统计分析机制。〔《通知》第四条〕

        (五)关于文件实施及政策衔接。明确《通知》于2026年1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日前已经按22号文规定的方式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费仍按原发放方式执行。《通知》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分配的征地社保费按《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