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窦志宏《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公告
我镇于2025年8月18日向窦志宏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408831042025423号)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408832025XG1730567号)。经调查核实,窦志宏的报批材料存在造假行为,造成内容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符合《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明确“提交资料真实”的要求,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镇决定: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408831042025423号)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408832025XG1730567号)予以撤销,并依法注销。上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粤公网安备44088302000105号